近日,内江市东兴区多处银行ATM机监控画面中出现了一名形迹可疑的年轻男子,该男子每天频繁地出现在取款机前,且每次均取走大量现金。
在接到内江市反通信网络诈骗中心指令后,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刑警大队立即针对这名可疑男子开展调查,发现该男子并无固定工作,且取走的现金均来源受骗群众汇款和转账。
经进一步调查,民警很快锁定该男子行动轨迹,将男子在一酒店内抓获,现场从该男子身上查获2万余元现金。
经查,犯罪嫌疑人潘某(男,26岁,内江市东兴区人)平日无所事事,发现可以在某网络平台“跑分”挣钱。于是便在该平台上开起了“网店”,有“洗钱”需求的“商户”会在平台上下单,平台再派送给“网店”,潘某接单后用自己的银行卡帮助“商户”“洗钱”,从中获利。
发现挣钱如此简单,潘某便利用自己或非法购买的银行卡一起“跑分”,仅短短10余天,银行流水便达到了200余万元。
经查,这些所谓的“商户”都是电信网络诈骗或者网络赌博的犯罪嫌疑人,潘某也成为了这些犯罪分子“洗钱”的工具。最终,潘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机关抓获。
警方提示
目前,全国正在开展的“断卡”行动就是专门打击利用银行卡、手机卡帮助电信网络犯罪违法犯罪的专项行动,请各位群众一定要牢记不要将自己的银行卡、手机卡贩卖、租借给他人,更不要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帮助他人转入不明来源的资金,以防自己身陷囹圄。
法律解释
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为其犯罪提供帮助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“情节严重”:
(一)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;
(二)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;
(三)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;
(四)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;
(五)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、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,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;
(六)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;
(七)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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